原告等人强调是依游戏规章使用,向该公司及消费者保护基金会陈情申诉,台北县政府也发函公司要求妥适处理,但吉恩立都置之不理,同年6 月19日向嘉义地方法院提起诉讼。原告指控该公司侵害消费者的权益、违约,不实的公告指控,造成他们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。
被告表示,这 5 名玩家违反游戏规章,使用了外掛程式进行游戏,所以加以停权锁帐号处罚,而且原告在《天堂2》中使用的角色 ID 都是网路名称,并非玩家本人真名,都与现实名字无关,难以认定原告等人的名誉受到损害,因此没有民法第 5 条第 1 项名誉受到损害的问题。
此起诉讼案从两年多以前开始打起,至今经过长达两年多的官司之后,昨 24 日(四)判决结果為原告玩家 5 人胜诉,《天堂2》吉恩立判赔玩家 5 人 3 万至 15 万不等的赔偿金,而且还需要在官方网站系统公告处刊登道歉文、除去恶魔岛(处罚名单)上的名称,并恢復 5 人帐号所有的资料,包括了这些价值高达台币 9 万元的虚拟宝物。
参照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646 号民事判例要旨,民法上名誉权之侵害非即与刑法第 310 条诽谤罪相同,名誉有无受损害,应以社会上对个人评价是否贬损作為判断之依据,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,不论其為故意或过失,均可构成侵权行為,其行為不以广佈於社会為必要,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,亦足当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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